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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按月领取社保待遇的参保人该如何判定是否符合在我省省直继续缴费的条件?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1-03 09:0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直属分局(大企业局) 字号:

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按月领取社保待遇的参保人该如何判定是否符合在我省省直继续缴费的条件?

答:根据粤人社函规定,适用对象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养老保险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

 

首先,判别其将来待遇领取地是否广东省。

根据国办发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然后,对确定广东省为其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分以下两种情况判断,不在广东省领取待遇的回其户籍所在省份办理。

(一)  对本省户籍的参保人,按粤府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注意“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二)  对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即同时满足上面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规定)

 

举例说明:

(一)   佛山户籍的参保人(本省户籍),在佛山市级统筹缴费7年,然后在省直统筹连续缴费5年,共12年,到达退休年龄后,因不满15年缴费年限,可以到我局申请继续在省直统筹缴费直到缴够15年为止。

(二)   湖南某地户籍的参保人(外省户籍),在湖南缴费2年,然后到广东工作,先后在阳江缴费3年,梅州缴费4年,最后在省直缴费3年,到达退休年龄时共缴费12年,不满足15年缴费年限。但是其满足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可以确定将来在广东省领取待遇,且最后缴费地是省直,所以符合在我局申请继续缴费的条件,直到缴够15年为止。

 

注意:

申请人应将自己所有缴费历史以各地社保局盖章确认的缴费明细单的形式提供给我局进行审核,如有隐瞒或虚假,以后经查实,社保部门有权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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