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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之十问十答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4-03 16:0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省局税政一处 字号:

日前,广东地税正式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范了环保税征收管理。为让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本办法,正确运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环保税,广东地税特别总结了纳税人最关心的10大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1.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办法对环境保护税的核定计算方法、申报要求、施行时间等进行明确。

2.问:哪些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答: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物料衡算、排污系数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3.问: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核定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实行核定征收的环保税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以下简称《当量值表》)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核定计算。

4.问: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5.问: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保税:

1.若排放口安装了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若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医院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其他服务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6.问: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的,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7.问:施工排放扬尘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施工排放扬尘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适用税额

8.问:核定计算环保税时,污水排放系数如何确定?

答:我省污水排放系数暂按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再按新规定调整。

9.问:噪声和固体废物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计算环保税吗?

答:不能。我省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10.问: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纳税人怎么填写申报表?

答: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纳税人应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方法”一栏中勾选“是”,并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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